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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5/6/13 10:45:42 回复人:胥律师(助理) 访问量:46
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龄确定,如满1年不满10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为10天,满20年为15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注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无需额外支付200%)。
·如果是因为单位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或者职工本人同意跨年度休假的,可以这样做,但一般只能跨一个年度。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从未休年假的次年1月1日起算,或从离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