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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5/6/8 14:00:53 回复人:胥律师(助理) 访问量:64
简单来说,只要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情形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可能构成违法。例如:
解除理由不合法: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错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比如,仅凭领导”不喜欢”、“不顺眼”就辞退员工。
解除程序不合法:
o依据第四十条解除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这本身是程序瑕疵,但如果加上理由不成立,则整体违法)。
经济性裁员未按照法定的说明、协商、报告程序进行。
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如果单位已建立工会,这属于程序性要求,缺失可能导致解除行为的效力瑕疵,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判断)。
·在法定不得解除情形下解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女职工”三期”内、职工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特定时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情况下强行解除合同。
·“末位淘汰”式辞退:如果仅仅因为员工业绩排名靠后就辞退,而没有满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条件,也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