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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咨询 | “N”、“N+1”这些经济补偿金的说法到底是什么意思?

咨询时间:2025/6/6 10:12:49   回复人:胥律师(助理)   访问量:34

“N”、“N+1”这些说法,是劳动法实务中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的一种通俗概括,它们关系到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离开用人单位时能获得多少”分手费”。

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法定情形。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封顶”规则。第四十条与”N+1”中的”+1”(代通知金)有关。

"N"的含义与适用情形:

“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计算规则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得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详见Q5)。

在以下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通常说的”N”):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被迫”辞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常指单位不续订,或降低原条件续订导致劳动者不续订而终止)。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N+1”中的”+1”是什么?

“+1”指的是”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它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上述第3种情况: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角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如果单位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那么就只需要支付”N”, 不需要再支付这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