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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一家私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一直未采取行动。2023年6月,王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王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律师指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王某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王某的社会保险权益。法院判决公司必须为王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因未缴纳社保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