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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薪资结构。其中,劳动者李某对公司提出的变更内容表示不满,认为这将严重影响其个人利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在变更合同内容前,未能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且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未能与李某协商一致,但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并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