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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经济补偿争议案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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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5年加入江苏某制造公司担任技术员。2023年,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裁员,李某在被裁名单中。公司提出根据李某在公司工作年限,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李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应获得更多的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劳动法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员工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司工作已满8年,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获得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建议李某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李某将此争议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依法支付李某应得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应支付李某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了仲裁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