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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试用期工资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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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2023年1月加入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中注明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0元。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仅按每月6000元支付了张先生的工资,并声称这是公司的实际薪酬标准。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试用期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建议张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律师还建议张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试用期工资,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补发张先生试用期工资差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法院还判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