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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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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发现李某存在多项问题:其简历中所述的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陈述;在项目开发中,李某未能按照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经考核不合格;同时,李某还违反了公司规定的其他录用条件,如未通过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决定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其未能按照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不合格,以及未通过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均表明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录用条件。因此,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仲裁裁决:

在李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某在试用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据此,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公司的决定,确认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录用条件,诚实信用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