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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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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张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因此试用期最长应为两个月。然而,公司却与张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公司还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在试用期内,公司并未对张某进行明确的考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公司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且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约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试用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对劳动者进行明确的考核,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