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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3年加入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市场分析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六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各部门认为周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转正录用条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公司决定不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周某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周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表现符合要求,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明确理由。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表现确实不符合转正条件。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遵循内部程序,包括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和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证据或未遵循内部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视为违法。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发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转正条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未给予周某申辩的机会。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周某相应的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结论:
本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需要有明确、合理的依据,并遵循内部审批流程。员工在面对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管理试用期员工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及时记录员工表现,并在必要时与员工进行沟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