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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 八级伤残是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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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八级伤残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伤残津贴:如果八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9. 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和待遇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