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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 疾病救济费是不是区别于病假工资的一项单独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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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实施)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可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的待遇叫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改为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实际是一回事,只是因为支付对应的时间段不同,才出现了两种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