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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岗位评分表在试用期员工考核中的应用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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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赵女士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更客观地评估试用期员工的表现,制定了一份详细的岗位评分表,对岗位素质技能要求进行了量化。试用期结束前,公司根据赵女士的评分表结果,认为她未能满足岗位要求,决定不予转正。赵女士认为评分表的评分标准不透明,且公司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明确理由。公司制定的岗位评分表作为考核工具,其评分标准应当明确、透明,且与岗位要求紧密相关。此外,评分过程应公正、客观,避免主观判断对评分结果的影响。如果赵女士认为评分表的标准不明确或评分过程存在问题,她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具体的评分依据和证据。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发现,公司虽然制定了岗位评分表,但在评分过程中未能充分向赵女士公开评分标准和过程,导致赵女士无法有效了解自己的表现和改进方向。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赵女士相应的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总结:

本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时,必须确保考核标准的明确性和评分过程的公正性。岗位评分表作为一种考核工具,其评分标准应当与岗位要求紧密相关,并向员工公开透明。用人单位在评分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因素影响评分结果。员工在面对考核结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具体的评分依据和证据,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不断完善考核制度,确保试用期员工考核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