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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 女职工在三期合同期满,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咨询时间:2024/6/9 9:47:02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79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例外。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延长,属于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此与正常用工情形下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完全不同,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