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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乔某,在工作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聘用单位解除了乔某的劳动合同。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聘用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乔某的单位是淮上区某机关事业单位,乔某系该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编外人员均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故意为之,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该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交通肇事等过失性违法犯罪,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廉洁形象,对单位的形象造成了重大损害,动摇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不应该强迫用人单位继续雇佣劳动者。综上,乔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此解雇属于行使“过错解雇”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