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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在多长时间内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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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依法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50天后,李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受伤后,未能再返岗上班。李某与用人单位因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产生争议,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伤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但因负事故全责的对方驾驶员离开现场未能找到,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未能获侵权责任人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李某的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案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申报义务,亦未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时限延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配合提供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行为。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负担该部分费用后,有权向导致原告受伤的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