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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调岗未达成合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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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电子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1.宋某同意在电子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职员岗位;2.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3.在合同期内,电子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宋某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4.电子公司对宋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等事项。2017年2月28日,欣众达公司与电子公司联合发布《通知》,载明“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原生产二课搬运工岗位取消,从事相应岗位之员工将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安排至相应工作岗位。原搬运工宋某,于2017年3月1日将调至生产一课,具体工作由生产一课负责人安排”。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6日,宋某与电子公司因“公司领导调换岗位”“劳工纠纷”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2017年3月23日,宋某就其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拖欠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等。2017年5月20日,某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该裁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送达电子公司,电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法院,提出电子公司不需要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庭审时,双方确认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54.38元。宋某2017年2月的工资是电子公司发放的。宋某提交的其在2017年2月至3月15日期间的打卡记录显示,其2月均正常打卡上下班;而3月只有3月1日、3月3日及3月15日有上班打卡记录。。

2、法院判决

一、宋某与电子公司自2009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6日解除;

二、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07.85元及2017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的工资4617.6元,合计35025.45元;

三、驳回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1.电子公司与宋某就调岗一事并未达成一致。根据电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通知,宋某的岗位调整是从3月1日才开始。该通知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意思明确,与电子公司声称的其早在2月即与宋某就调岗一事达成合意明显存在矛盾,亦不合常理:1.若双方就调整岗位已达成合意,通知的内容完全可以体现该调整已与宋某沟通并协调一致;2.岗位调整的时间不应该从3月1日才开始;3.新岗位的工作内容不会在通知发出时仍处于未知的、待安排的状态。此外,考勤表系事后签署,并无载明具体工作内容,故考勤主体虽有变化,但并不足以证明宋某岗位在2月即已发生变化。

2.另外,即便如电子公司所述宋某2月已在欣众达公司上班,但其2月前3天在补休,2月4日才开始至新岗位工作,至3月1日起即无完整上下班打卡记录,结合宋某以往的打卡习惯及其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事,足以认定宋某自3月1日起即因岗位调整问题与电子公司产生冲突,不同意在新岗位工作;鉴于电子公司与宋某就调岗一事并未达成书面更变协议,自2月4日起至3月1日,宋某在新岗位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向电子公司提出异议。综上,电子公司与宋某就变更岗位一事并未达成合意,且新岗位与原岗位工种差异明显,用工主体亦不相同,宋某不同意岗位变更,电子公司仍要求宋某在新岗位工作,可以认定电子公司未能依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宋某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公司依法应向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