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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 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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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本质是损失补偿性保险,旨在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当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只能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在多个单位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不能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能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由工伤保险的损失补偿性质所决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让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获取额外的利益。因此,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其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