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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女士就职于一家外贸公司,主要负责人事工作。已经31岁的卞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同时医生告诫她要注意休息,建议保胎,并开具建议休息诊断单。卞女士也通过微信如实告知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嗣后,卞女士先后两次前往公立医院就诊,均得到建议休息两周到四周不等的诊断结果,并附带疾病证明提起了第二次病假申请。请假后,卞女士便居家卧床保胎,但对于第二次的病假申请公司确迟迟未予审核。几日后,公司便以卞女士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卞女士享有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权利。卞女士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疾病证明》及请假申请,在公司要求提供书面病历材料后,亦已提供了除假条外的材料,因此公司未批准卞女士的请假请求系属侵害卞女士的合法权益,卞女士在其确需请假治疗休息且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情况下,未获批准而未到岗不能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卞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卞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