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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上半年,张某工资由公司关联企业支付。下半年,张某未收到工资,张某提出辞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驳回其他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张某工资。公司称,张某向关联企业借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根据借款合同,张某同意将工资抵作偿还借款。张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表示公司董事长告知借款不影响发工资,财务丢失了借款原件,部分借款未用于公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个人因公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当事人陈述,杨某系因履行职务需要借用款项,现双方对报销金额及报销程序均存在争议,因公借款的财务报销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对该争议部分依法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