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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骑手与公司合作协议争议,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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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邱某成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送餐骑手,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根据协议,邱某根据平台发布的任务提供服务,自行准备交通工具和配送工具,报酬依据接单数量计算。邱某通过美团骑手APP接单,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可选择接单或转单。工作期间,邱某先是租用公司电动车,后自购电动车送餐,报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和单量收入。邱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请求。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邱某报酬按接单量核算,工作工具自行准备,工作时间自主安排,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点。邱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邱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