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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息 | 法院驳回公司诉员工支付社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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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双方自2010年3月1日起签订四份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因“年龄过”放弃参加社保,并在某休闲用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工作。2019年7月10日,王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9月16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某休闲用品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保。2021年2月5日,公司补缴社保及滞纳金、利息共计130322.93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该款项。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费,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驳回某休闲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